机构职能
朝阳县检察院机构职能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

(四)对本院承办的刑事案件进行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九)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1、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负责文字综合和相关文件文稿起草审核工作,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财务装备管理、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工作。

2、第一检察部。负责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第二检察部。负责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由本院办理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5、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相关民事申诉案件。负责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相关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6、第五检察部。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承办相关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

7、综合业务部。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发出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质量评查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负责检务督察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8、政治部(机关党总支办公室)。负责院机关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思想宣传、新闻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政治部与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合署办公。

 


朝阳县检察院机构职能

  2024-12-05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

(四)对本院承办的刑事案件进行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九)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1、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负责文字综合和相关文件文稿起草审核工作,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财务装备管理、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工作。

2、第一检察部。负责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第二检察部。负责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由本院办理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5、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相关民事申诉案件。负责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相关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6、第五检察部。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承办相关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

7、综合业务部。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发出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质量评查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负责检务督察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8、政治部(机关党总支办公室)。负责院机关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思想宣传、新闻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政治部与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合署办公。